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452號上訴人 曾土成 被上訴人 宋碧芳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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