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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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高雄市永安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蘇河源 代理人 黃彩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秀祝 、 蘇蒼杰 、蘇江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1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