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4497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豐交簡字第49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12月18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王世華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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