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簡上字第35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原住台北縣新店市○○街○○○巷○○弄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92年度簡字第3335號中華民國92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自為第一審(起訴案號92年度偵字第10336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判決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提起上訴後業於民國94年4月12日死亡,此有台北榮民總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自為第一審判決,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64條、第36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陳興邦
法官林婷立法官劉亭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