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萬寧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鄔彰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
799元,應繳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