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亡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亡字第4號聲請人 孫長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孫曉元 死亡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孫曉元(男,民國六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街○○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孫曉元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養子孫曉元為智能障礙人士,其於民國90年3月31日外出後即未再返家,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聲請人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10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催告期間屆滿,仍無人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查無失蹤人之信息,為此爰聲請准予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聲請事件卷宗。
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養子孫曉元於90年3月31日外出後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並有戶籍謄本2件、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1件附卷可稽,且經證人 孫志興 證述綦詳,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堪信為真實。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依法聲請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本院為失蹤人死亡宣告之判決,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查孫曉元自90年3月31日失蹤,計至97年3月3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