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4,
000元,應繳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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