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原告國立台南第二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被告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信泰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重訴字第69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十七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黃聖涵書記官朱小萍通譯施伯杰到場關係人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莊美貴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蔡信泰律師被告丁○○、乙○○被告訴訟代理人戊○○當事人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乙○○願於原告將原告所有越過被告乙○○之房屋上之樹木鋸除後,於二個月內將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G部分面積三十二點二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倘被告未依約於期限內拆除,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返還前開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柒元。
二、被告丙○○願於二個月內將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上建物如附圖所示H部分面積三十點七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倘被告未依約於期限內拆除,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返還前開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參元。
三、被告丁○○願於二個月內將坐落台南市○區○○段1588-1地號土地上建物如附圖所示J部分面積二十八點六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倘被告未依約於期限內拆除,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返還前開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捌元。
四、原告對被告乙○○、丁○○、丙○○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朱小萍法官黃聖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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