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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