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三一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對被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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