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5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宋一心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翁慧玲 等間因酌給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廖素芳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5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宋一心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翁慧玲 等間因酌給遺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