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並於八十六年一月三日確定(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四號,聲請書誤載為八十六年執他字第二0七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一號,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年執字第二八六三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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