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353號
原   告  陳進中
訴訟代理人  林陳清珍
被   告  陳政旭
訴訟代理人  陳趙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關於原告於民國103年10
月23日具狀聲請之事項,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不
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13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自103年4月1日起至返還高
雄市○○區道○○段○○○○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
C部分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84元。又於103年10月
23日以書狀將上開聲明第1項變更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35,6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本件訴訟已於103年10月22日
辯論終結,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書狀所為追加擴張聲明
第1項請求之金額,已有礙於訴訟終結,爰駁回原告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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