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1603號債權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文炎 債務人文化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豊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柒仟叁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