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7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
56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示。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日訊問被告及參閱卷證資料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96年6月1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9月1日延長羈押2月。嗣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聲請意旨雖以被告並無逃亡之虞,且願意提供具保金,以擔保其隨傳隨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查,本件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上開羈押原因迄今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
,被告所執情詞,要與本院羈押理由無關,又本院認上開羈押之目的與被告自由之拘束間,羈押被告並未違其比例性,應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