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2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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