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一所處之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二所處之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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