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91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戴嘉文 債務人力創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怡娟 人債務人 邱達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零玖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11,095,000│107年9月8日至│3.135%│自107年10月9日起至│││元│民國108年1月7││108年1月7日,按年息││││日││百分之○點三一三五計││││││算之違約金。│││││├──────────┤│││││自108年1月8日起至108││││││年4月8日,按年息百分││││││之○點四一三五計算之││││││違約金。│││├───────┼────┼──────────┤│││108年1月8日至│4.135%│自108年4月9日起至清││││清償日止││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八二七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