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86號原告 陳胤文 被告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施乃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06年7月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至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又原告雖於106年9月27日具狀減縮訴之聲明,但本院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原告迄未於限期內按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所應行補繳之裁判費並為繳納,其起訴仍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5年台抗字第115號判例意旨參照),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