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王啟芳 被告 毛聰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0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05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述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