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067號聲請人 吳美馨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 楊全普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本票原本。
㈣補正明確之請求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