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慶郎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9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慶郎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慶郎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本院審酌被告明知上開機車業經警依法查扣保管而置於警察人員公權力支配之下,屬於該警察人員職務上掌管中之物品,竟擅自取回前揭遭警查扣由警職務上保管之機車1輛,顯然漠視法令,且無視公權力之正當行使,實應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非差;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且自稱貧寒之經濟生活狀況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胡淑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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