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原告 姚秀春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 律師被告 莊裕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附民字第1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32號為諭知無罪之判決,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何効鋼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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