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王伯村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同段22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地號、建號全部;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義務人均應揭示),以明本件不動產之各項登記內容有無變更或異動。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