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587號債權人彰化縣員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錫庸 債務人 劉弘祥劉慶芳 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文洲 即劉慶芳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秀絨 即劉慶芳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碧如 即劉慶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文洲、劉秀絨、劉碧如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劉慶芳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弘祥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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