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1號
原告陳亭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孫顥哲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