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號

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林福來

相對人 廖晉毅 即雞大爺手作炸食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廖晉毅」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晉毅即雞大爺手作炸食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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