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0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李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459元,及其中①110元、②5,528元、③55,827元部分,均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4.71、②14.97、③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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