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執聲沒字第一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整,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一份及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