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零點肆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有明文規定。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六八號),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淨重零點四七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查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白色粉末二包(淨重0.四七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調科壹字第0四000三三一一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首揭條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王沛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