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6號原告 張唐旗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複代理人 廖國欽 律師
王鉉智 被告綠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君妮 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 律師
陳冠州 律師複代理人 蔡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9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二、請兩造就本件約定薪資給付方式、成本計算之依據,及請原告就被告100年8月10日聲請狀內之證據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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