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69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黃玉清 債務人 連進隆 債務人 黃幼伶 相對人 李宜鴻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第四行中關於「臺幣(下同)1,5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第八行中關於「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1,00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幣(下同)1,00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1,5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