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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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號上訴人即原告 翁青貞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昆霖 訴訟代理人 楊東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固具狀提出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按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4,4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38,179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芳南
法官陳兆翔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