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13號聲請人 林金龍 相對人 彭亭燕 律師即 林泰雄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相對人欄關於「 彭亭彥 律師即林泰雄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彭亭燕律師即林泰雄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