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7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禮福選任辯護人戴文進律師
李權宸律師被告 陳禮光 選任辯護人林凱律師
趙立偉 律師 王永茂 律師被告 江諭玠
號選任辯護人 吳志祥 律師被告 宋德彰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 律師
李哲賢 律師被告 洪聰黨 選任辯護人 王道光 律師
姜至軒 律師 賴彌鼎 律師被告 黃榮慶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 律師被告 林洪男 選任辯護人 羅廷祥 律師被告 林瑞聰 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 律師
吳尚昆 律師 李怡卿 律師被告 林吟珊 選任辯護人吳志祥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另訂於民國100年9月2日上午9時20分許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吳宗航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