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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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44號原告速進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淦璋 被告百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珍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