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4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李義雄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521號),聲請閱卷及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不服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147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李義雄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刑事1.聲明異議2.請給閱卷等狀,然究其真意,抗告人此部分係對本院於101年6月29日所為之101年度聲字第2147號裁定聲明不服,應認抗告人之本意乃係提起本件之抗告,核先敘明。次查抗告人因妨害公務案件,於101年6月28日向本院聲請閱卷及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認於法不合,於101年6月29日以101年度聲字第2147號裁定聲請駁回。而本件抗告人所犯妨害公務案件,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本院所為之前揭裁定,依法自不得抗告,抗告人仍向本院提起抗告,自非法所許,其抗告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許必奇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