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67弄(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宣告刑欄所示應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3年之宣告部分,依刑法第90條規定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林明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