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執字第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昕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一)資方(昕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乙○○先生)新台幣60,000元,並分二期給付匯入勞方金融機構帳戶內(台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第1期96年2月23日前資方至少給付總金額一半以上,第二期96年3月23日前資方給付剩餘金額,若其中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業於民國95年12月14日經高雄市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60,000元,共分2期給付,相對人應於96年
2月23日給付上開金額之半數以上,餘額於96年3月23日給付,如有一期不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履行付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高雄市政府95年12月1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份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當事人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份可稽。依該調解記錄所示,相對人同意給付60,000元予聲請人,可認本件調解業已成立,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