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13號上訴人巨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甲○○等人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9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