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販賣毒品、施用毒品及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鈞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3年6月及6月確定,嗣就所犯施用毒品及偽造文書案件所處之刑經聲請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3月,並就所犯施用毒品罪減得之刑與所犯販賣毒品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3月確定後,再與所犯偽造文書案件減得之刑接續執行,於民國89年7月19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於98年8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8年8月18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司字第0980033093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78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
2年7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