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04號原告慶豐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珪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無庸繳納裁判費用,惟於訴訟中追加請求新台幣(下同)472,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