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7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保生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756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02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保生係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收受原審判決,有送達證書可查(見原審卷第34頁),雖經被告於100年1月3日具狀上訴,但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之20日內補提上訴具體理由,經本院於100年2月21日裁定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然被告於100年2月25日收受原審法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本院卷第25頁),迄今仍未予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紀錄表可按(見本院卷第26頁),依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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