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重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70號上訴人 黃昌吉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被上訴人 陳慶主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茲訂於民國100年4月14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二協商室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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