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0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聰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第二審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0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文聰所犯之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依首揭法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其對本院就本件所為恐嚇取財罪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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