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271號聲請人 張旻傑 聲請人 張旻龍 聲請人 張旻豪 上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怡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含配偶、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三、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狀予已表明。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