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零玖拾捌元(計算式:以原告民國102年1月2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192元計算,美金1萬7,
097.07元折合新臺幣為49萬9,0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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