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 陳淑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貞君陳如鑿蔡燕玉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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