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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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674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代理人 楊麗君 債務人 莊參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參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三個月內每月收取新台幣叁佰元之依據(依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文內第二項第(四)款顯示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叁佰元、肆佰元及伍佰元,且自民國00年0月0日生效)。
二、債務人莊參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