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一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賭博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各判處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